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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建钊与罗鹏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执2480号
案件名称魏建钊与罗鹏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魏建钊;罗鹏程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1执2480号申请执行人:魏建钊,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委托代理人:姜勇,广东开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罗鹏程,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魏建钊与被执行人罗鹏程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3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共52211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除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8772.30元及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九江县××单元××、××室房产(因与债权差额较大,暂不宜处置),查封小汽车一辆(未实际控制)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9年2019年7月26日,本院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关于本案执行情况,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7月30日,本院通过短信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除扣划部分银行存款及查封车辆、查封房产(暂不宜处置)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粤01执24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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