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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名匡鞋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区莎莎鞋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1302民初8730号
案件名称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瑞安市名匡鞋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区莎莎鞋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瑞安市名匡鞋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区莎莎鞋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302民初8730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施锦锋,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名匡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

法定代表人徐小玉。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莎莎鞋店,经营场所:惠州市五四路11号之五,经营者郑净。

委托代理人庄鑫,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瑞安市名匡鞋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区莎莎鞋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瑞安市名匡鞋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区莎莎鞋店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瑞安市名匡鞋业有限公司、惠州市惠城区莎莎鞋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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