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民初450号 原告:台州市黄岩鹏鑫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牟村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7829164851。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燕青,北京中伦文德(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翔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上溪镇(义乌市意拉斯五金有限公司内厂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8DE4C02。
法定代表人:唐翔宇。
原告台州市黄岩鹏鑫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翔泽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市黄岩鹏鑫塑业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台州市黄岩鹏鑫塑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