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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洪斌、江小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1民初156号
案件名称余洪斌、江小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余洪斌;江小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民初156号 原告:余洪斌,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小鸽,女,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余洪斌与被告江小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余洪斌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洪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洪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洪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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