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民初156号 原告:余洪斌,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小鸽,女,199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余洪斌与被告江小鸽、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本案审理中,原告余洪斌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余洪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洪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余洪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