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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文彬、陈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3119号之一
案件名称盛文彬、陈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盛文彬;陈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119号之一 原告:盛文彬,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辰,女,1993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盛文彬与被告陈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被告陈辰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裁定予以驳回。

原告盛文彬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文彬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文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盛文彬预交5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文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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