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119号之一 原告:盛文彬,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五联(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辰,女,1993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盛文彬与被告陈辰、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被告陈辰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裁定予以驳回。
原告盛文彬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文彬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文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盛文彬预交5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文彬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