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101号 原告:王茂林,男,199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希睿,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溢凡,浙江专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康市唐号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PD8GT5U,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总部中心金贸大厦28楼2804室。
法定代表人:吕思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勇军,浙江策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茂林与被告永康市唐号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
原告王茂林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茂林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茂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茂林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茂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