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031号 原告:胡成平,男,198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全啟,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僖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沿山社区蛇口南海大道1057号科技大厦二期A栋103-20。
法定代表人:魏士东。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胡成平与被告深圳僖僖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成平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成平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