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434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连凯,男,汉族,1985年3月16日出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
该公司法务部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侃侃,上海协力(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修文副食商行,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经营者:张修文,男,汉族,1978年1与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系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复民,河南尊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修文副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递交减、免、缓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