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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贵阳观山湖骆华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黔01民初23号
案件名称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贵阳观山湖骆华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贵阳观山湖骆华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民初23号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许连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美,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响,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阳观山湖骆华便利店,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南路阳关小区18号楼1层2号。

经营者:胡敬光。

本院在审理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与贵阳观山湖骆华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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