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知民初122号原告:深圳市宝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西路泰然工业区210栋厂房1C-B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21210383。
法定代表人:梁永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刘成亮,住址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深圳市宝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成亮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宝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