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民初609号 原告:姚俊超,男,197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良,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芬豪,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徐勇正,男,197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良,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芬豪,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永康市荣霸清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石柱镇郎村278号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4MA2DEL9C1E。
法定代表人:姚志强。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建翀。
原告姚俊超、徐勇正诉被告永康市荣霸清洗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俊超、徐勇正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姚俊超、徐勇正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