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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沂源县创发百货综合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323民初1414号
案件名称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沂源县创发百货综合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沂源县创发百货综合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1414号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169号。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海英,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源县创发百货综合经营部,经营场所淄博市沂源县城振兴路30号。

经营者:崔在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源县创发百货综合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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