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增城亿福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2民初5438号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增城亿福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亿福百货商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543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璎虹,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增城亿福百货商场,经营场所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南安村商业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5。

经营者:刘梦涛,男,198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增城亿福百货商场(经营者:刘梦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70855、8136217、3244778、3244779、1217735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金装95赤霞珠干红葡萄酒商品的侵权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必要费用共计人民币2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集团)是中央直属的大型国有企业,其注册并使用“长城牌”商标已有近40年的历史,其中第70855号“长城Greatwall及图”商标以及1191997号“中粮”商标分别在2004及200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中粮集团还在国内陆续注册了“长城”“华夏”“中粮”系列等上百种商标,从而形成了完整的商标体系,长城及华夏系列葡萄酒是原告生产销售的主打葡萄酒类商品,原告投入大量的广告宣传推广这些品牌,使长城及华夏系列葡萄酒成为享誉全国、深受消费者喜爱的知名葡萄酒品牌。

随着原告品牌知名度、商品信誉的不断提升,某些不良商家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现象层出不穷。

原告经市场调查发现,被告长期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被告销售的产品明显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严重影响了原告葡萄酒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损害了原告的声誉,挤占了原告产品的市场份额,使原告遭受了巨大经济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经本院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被告广州市增城亿福百货商场登记状态为注销企业。

上述事实经原告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本案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退还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