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6民初4201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春溢街9号。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法,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杰鹏青年创业超市,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环路1055号。
经营者:吴杰鹏,男,199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钱凤春,女,196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扬扬(钱凤春之女),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杰鹏青年创业超市、钱凤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
原、被告于庭外和解,故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