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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杰鹏青年创业超市、钱凤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116民初4201号
案件名称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杰鹏青年创业超市、钱凤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杰鹏青年创业超市;钱凤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6民初4201号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春溢街9号。

法定代表人:乔天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法,北京天驰君泰(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杰鹏青年创业超市,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环路1055号。

经营者:吴杰鹏,男,1993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钱凤春,女,1965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扬扬(钱凤春之女),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

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杰鹏青年创业超市、钱凤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

原、被告于庭外和解,故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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