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10081号原告:佛山市极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张钊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碧莹,广东本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华,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二次方自行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翁志文。
被告:翁志文,男,汉族,1987年4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极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二次方自行车有限公司、翁志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依法立案受理。
被告翁志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翁志文住所地不在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区域内,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的一般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本院从2016年4月1日起,作为跨区域集中管辖发生在佛山市五区内(含顺德区)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被告翁志文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翁志文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审查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翁志文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