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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吉能达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周国顺、江苏吉地达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902执2330号
案件名称江苏吉能达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周国顺、江苏吉地达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吉能达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周国顺;江苏吉地达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洁地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吉地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吉地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902执233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吉能达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

法定代表人:吕海峰。

被执行人:周国顺,男,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江苏吉地达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1MBXTJ-9,住所地盐城市亭湖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国顺。

被执行人:江苏洁地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5503707-2,住所地盐城市亭湖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国顺。

被执行人:盐城吉地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3082805-4,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周国顺。

被执行人:江苏吉地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398374888T,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周国顺。

申请执行人江苏吉能达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国顺、江苏吉地达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洁地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吉地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吉地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2019)苏09民终1434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证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国顺、江苏吉地达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洁地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盐城吉地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吉地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220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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