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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亭湖区高力陆剑卫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902民初607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亭湖区高力陆剑卫浴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区高力陆剑卫浴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02民初607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翘,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亭湖区高力陆剑卫浴经营部,工商注册号320902601595938,住所地盐城市开放大道87号高力国际家居港6118号。

经营者:陆剑,该部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亭湖区高力陆剑卫浴经营部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230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剩余2275元本院依法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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