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民辖终7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德高巴斯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陈宝根。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德高巴斯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陈宝根。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德高巴斯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负责人:陈宝根。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德高巴斯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丽丽。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德高巴斯夫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负责人:陈宝根。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金意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陈宝根。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德高装饰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宝根。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德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陈宝根。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宝根,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斯夫欧洲公司(BASFSE),住所地德国路德维希港67056。
法定代表人:托马斯﹒西穆尼雅克、亚历山大﹒瓦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斯夫化学建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郑大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斯夫建材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郑大庆。
上诉人广东德高巴斯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高巴斯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高巴斯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深圳市德高巴斯夫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高巴斯夫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金意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高装饰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高贸易有限公司、陈宝根因与被上诉人巴斯夫欧洲公司(BASFSE)、巴斯夫化学建材(中国)有限公司、巴斯夫建材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2780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东德高巴斯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高巴斯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高巴斯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深圳市德高巴斯夫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高巴斯夫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金意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高装饰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高贸易有限公司、陈宝根上诉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规定的是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佛山市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有管辖权,本案中原告住所地并不在佛山市内,故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巴斯夫欧洲公司(BASFSE)、巴斯夫化学建材(中国)有限公司、巴斯夫建材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九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当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规定,原审法院对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佛山市内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属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且被告广东德高巴斯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高巴斯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深圳市德高巴斯夫建材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广东金意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佛山市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