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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西安大仓汇服装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民初1122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西安大仓汇服装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西安大仓汇服装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初1122号 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州94111旧金山市。

法定代表人:THOMAS M.ONDA。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学正,陕西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大仓汇服装部,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

经营者:谭家进。

原告利惠公司诉被告西安大仓汇服装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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