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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市康泰百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内09民初46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乌兰察布市康泰百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康泰百旺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9民初46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内蒙古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乌兰察布市康泰百旺商贸有限公司。

经营者:赵政伟。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乌兰察布市康泰百旺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7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乌兰察布市康泰百旺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已履行为由提出撤回起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5元,减半收取197.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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