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民初317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欣才,男,该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继刚,广东孙继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鑫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CHONGLEECHANG。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鑫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
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