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鸿海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石龙镇滨江西路1号石龙现代信息服务园B12。
法定代表人:伍世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晓华,广东裕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碧然德有限公司(BRITAGMBH)。
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陶努史坦茵海因里希赫兹大街4号。
法定代表人:施恒勇(HannsJochenSiegrist),该公司总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超尘,重庆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莉,重庆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东莞市鸿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燕窝村石排大道西康联达工贸中心康联达大楼三楼D区。
法定代表人:周美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惠州市鸿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秀丽路550号。
法定代表人:周美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东莞市鸿海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碧然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然德公司)及原审被告东莞市鸿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鸿芯公司)、惠州市鸿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鸿芯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8)粤73民初36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鸿海公司上诉称:本案案由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专利纠纷案件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犯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鸿海公司作为被告,被告住所地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本案,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碧然德公司辩称:专利纠纷案件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发生的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除外)不再受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
因此,本案应当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请求二审法院裁定驳回鸿海公司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专利纠纷案件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二条已明确,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广东省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因此,原审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对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内的专利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
原审法院确认其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并无不当。
而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非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涉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依法不享有专利纠纷案件的管辖权,鸿海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刘晓梅 审判员 詹靖康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赵云 书记员刘岳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21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燕如 审判员:刘晓梅、詹靖康 法官助理:赵云 书记员:刘岳天 裁判日期 2019年7月30日 涉案专利 “液体过滤装置”发明专利(ZL200580025375.2) 关 键 词 管辖;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发明专利纠纷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鸿海电器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碧然德有限公司(BRITA GMBH) 原审被告:东莞市鸿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惠州市鸿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判主文:驳回被告东莞市鸿海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法律问题 广东省辖区的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法院。
裁判观点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实行跨区域管辖,对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位于广东省辖区的专利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