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391号 原告:松和路一号餐饮管理(青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路1号5号楼3单元602户。
法定代表人:张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萌,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琛,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滨海开发区动力柠檬餐饮店,经营场所为山东省潍坊市滨海区央子街道欢乐海沙滩美食街1号商铺。
经营者:战文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丽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和路一号餐饮管理(青岛)有限公司与被告滨海开发区动力柠檬餐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松和路一号餐饮管理(青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松和路一号餐饮管理(青岛)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