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947号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董力维,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州达衫电子商务商行。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投资人:陈志达。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1。
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达衫电子商务商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玩具泡泡相机(×)”]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立案。
原告于202×年×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启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