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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茶陵县绝味九九鸭脖朝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2知民初4号
案件名称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茶陵县绝味九九鸭脖朝阳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茶陵县绝味九九鸭脖朝阳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知民初4号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267号晚报大厦1608室。

法定代表人:戴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印,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仲梦,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茶陵县绝味九九鸭脖朝阳店,住所地湖南省茶陵县城关镇朝阳街8A栋2号门面号。

经营者:李建平。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茶陵县绝味九九鸭脖朝阳店(经营者:李建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并于2021年3月31日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茶陵县绝味九九鸭脖朝阳店(经营者:李建平)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绝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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