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791民初1486号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金坛支路8号1703户。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县家和美超市,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龙王庙镇龙绣路与崇福路交汇处新一佳大药房龙王庙店附近。
经营者:刘杰。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铢钱公司)诉被告单县家和美超市(以下简称家和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五铢钱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家和美超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五铢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好太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00元;
3、判令被告在《菏泽日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12cm;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五铢钱公司经“好太太”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有权在中国国内商业使用(包括广告发布、媒体宣传、招商、贴牌、销售等等)注册在第3类商品上的“好太太”系列商标。
“好太太”商标最早于2001年获准注册在第3类商品上。
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多年经营,使用在洗衣粉产品上的“好太太”商标被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2009年河北省优质产品,使用在肥皂商品上的“好太太”商标于2013年被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
目前,使用“好太太”商标的系列洗化产品畅销全国,并出口蒙古、俄罗斯、日本、韩国、东南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
经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原告有权利在中国国内对侵犯“好太太”系列注册商标权的行为,独立进行调查取证并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诉讼,因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及事实结果,由原告独立享有和承担。
经原告调查,被告未经许可所经营的商品好太太洗衣液使用了与“好太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系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作为洗化用品行业的市场主体,应当知晓“好太太”商标并采取合理措施规避侵权情况的发生。
然而被告未尽相应义务,使侵权制品流入市场,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应依法承担责任。
被告家和美超市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系“好太太”注册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香皂、液体肥皂、肥皂粉等,有效期至2026年9月6日。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授权五铢钱公司有权在中国国内商业使用“好太太”商标,有权在中国辖区内对侵犯“好太太”系列注册商标权的行为,独立进行调查取证并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诉讼,因诉讼而产生的一切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和民事权利义务,由五铢钱公司独立享有和承担。
2018年9月6日,五铢钱公司作为委托人出具书面非诉程序授权书,指定聊城君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隆代理公司)作为受托人,受托人可独立行使收集证据、证据保全,或者申请国内公证部门进行证据保全等权利。
2019年10月31日,君隆代理公司向山东省聊城市鲁西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19年11月8日,鲁西公证处指派两名公证员随君隆代理公司委托代理人刁义川,在山东省菏泽市单县龙王庙镇龙绣路与崇福路交界处招牌展示为“家和美超市、鲁R-××××-0197”的经营场所购买了洗衣液两袋、散称零食一袋、糖果一袋,其中两个洗衣液袋外包装正面带有“九大洁净科技”和“好太太”字样,刁义川通过手机微信付款方式支付货款22.4元。
该经营场所内展示的营业执照名称为单县家和美超市。
鲁西公证处对此过程进行了公证,并将洗衣液袋清空后予以封存。
经当庭拆验,该洗衣液袋外包装正面标有明显的、较大字体的“好太太”字样,正面“好太太”字样上面另标有字体较小的“九大洁净科技”字样;
背面显示有“361°炫白亮艳”标识,下方标注德惠市德雨洗剂用品厂,地址德惠市××路××处。
庭审中五铢钱公司另提交: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一张,金额90000元,数量栏填写为1;
聊城君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20000元收款收据一份,附注栏载明“20个案件市场调查费”,五铢钱公司据此主张因本案支出律师费3000元、调查费1000元,维权合理支出共计4000元。
本院认为,五铢钱公司已经“好太太”注册商标注册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授权许可,依法享有对侵犯“好太太”注册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家和美超市销售带有“好太太”字样的“361°炫白亮艳”洗衣液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该商品与“好太太”注册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类别属于类似商品。
且家和美超市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放弃当庭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不能证明案涉商品已取得“好太太”商标权利人的授权许可,故本院认定家和美超市销售案涉商品的行为侵犯了“好太太”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庭审中五铢钱公司未提交其因侵权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违法所得的相关证据,仅提交了拟证明合理支出的律师费发票和收款收据证据,但该两份证据仅载明有案件总数,未显示包含本案在内,且律师费较高、收款收据非正式发票,故该两份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合理支出费用。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五铢钱公司为制止侵权需支出一定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家和美超市赔偿5000元。
关于五铢钱公司要求家和美超市在《菏泽日报》上公开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案涉销售行为给其商标声誉造成恶劣影响,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县家和美超市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害“好太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361°炫白亮艳”洗衣液; 二、被告单县家和美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0元;
三、驳回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单县家和美超市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