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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8刑更425号
案件名称李正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正印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刑更425号罪犯李正印,男,197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乡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豫0711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正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刑期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

宣判后,罪犯李正印于2020年9月27日入狱服刑。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李正印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此案。

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正印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

在考核期内获得积分302分,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执行完毕。

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李正印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财产刑履行证明材料、服刑人员的证言、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正印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

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正印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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