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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常州极点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4民终974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常州极点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州极点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终9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青,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极点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中吴大道1777号27幢(弘阳广场L2-015、016、0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MA20A8EN4T。

法定代表人:陈俊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俊杰,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冬梅,江苏常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常州极点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402民初5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常州极点娱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原审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402民初501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

均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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