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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冬连、凡高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1民初3103号
案件名称王冬连、凡高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冬连;凡高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103号 原告:王冬连,男,197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米良,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凡高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1698632770F,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纺织产业园区灞柳二路**。

法定代表人:许云岗。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王冬连与被告凡高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

原告王冬连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冬连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冬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王冬连预交23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冬连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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