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知民初818号 原告:厦门倍杰特科技股份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同安园同宏路601号4号楼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91273944K。
法定代表人:吴家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依展,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亭,厦门市首创君合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佛山市高明英皇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沧江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66575625R。
法定代表人:庞健锋。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新云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社区居民委员会林上路6号华美达广场1号楼1105号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075124155B。
法定代表人:张槐。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厦门倍杰特科技股份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高明英皇卫浴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新云尚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中,原告厦门倍杰特科技股份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2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佛山市高明英皇卫浴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厦门倍杰特科技股份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人民币”。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厦门倍杰特科技股份公司于2021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倍杰特科技股份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倍杰特科技股份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倍杰特科技股份公司负担。
原告厦门倍杰特科技股份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