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1执3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运动人杯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深圳工业园苏州路,组织机构代码579884860。
法定代表人:冯志平。
被执行人:永康市云中鸟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西城街道花城西路**第****,组织机构代码689989022。
法定代表人:宋桃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运动人杯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康市云中鸟日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两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运动人杯壶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执380、3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