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知民初137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经营场所泉州市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阳、彭海棠,福建久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双,女,199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杨双达成和解且被告杨双已经支付和解款项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