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0知民初23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清华,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安县彭村乡千村购物城,住所地固安县彭村乡政府斜对面。
经营者:张永梅。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固安县彭村乡千村购物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