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3民初4548号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大湾镇青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童俊,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钞,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白江百味王干杂批发部,经营场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桂通北路1号。
经营者:梁文彬,职务不详。
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白江百味王干杂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
2021年4月16日,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青白江百味王干杂批发部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成都蓝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