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民初201号原告:许文艺,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鹤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营口华夏陶瓷城意牌卫浴经销处,经营场所营口华夏陶瓷城1001-1002号。
经营者:陈时新。
被告:广东意牌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古二村落园。
法定代表人:陈清林。
原告许文艺与被告营口华夏陶瓷城意牌卫浴经销处、广东意牌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
诉讼期间,原告许文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文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文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文艺负担(原告预交1800元,因法庭调查终结前诉讼标的额减少和撤诉原因,退返原告1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