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397号原告:利洁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路。
法定代表人:睿恩达(ENDARYAN),该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逸涛,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国文,男,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被告:王柳萍,女,199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被告:陈龙涛,男,200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被告:王柳婷,女,199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被告:王运,女,199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被告六:陈小志,男,1994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以上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灿洲,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晓洁,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洁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国文、王柳萍、陈龙涛、王柳婷、王运、陈小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利洁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陈国文、王柳萍、陈龙涛、王柳婷、王运、陈小志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洁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洁时(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陈国文、王柳萍、陈龙涛、王柳婷、王运、陈小志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