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浙09执31号 关于泰山石膏有限公司与浙江宏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丰建筑公司”)、宁波市赞美吉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赞美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2018)浙09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泰山石膏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1548元(包括赔偿损失费、诉讼费、利息),应承担执行费823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宏丰建筑公司、宁波赞美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强制执行书面材料,通过最高院总对总网络查询平台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冻结了二被执行人银行相关账户,并扣划了宏丰建筑公司14393元(包括赔偿损失费、诉讼费、利息和执行费190元)、扣划了宁波赞美公司银行全部存款44700元,以上共计扣划59093元。
本院对二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分别罚款50000元。
因此,上述扣划款项扣除宁波赞美公司罚款1000元,扣去823元执行费外,已将57270元划拨给了申请执行人。
对未执行到位的宁波赞美公司的利息4278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同意结案。
另宏丰建筑公司交纳罚款3000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2021)浙09执31号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