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知民初11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80321175,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赵晶,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宁市城中区好友手机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3MA755NWU3T,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6号光彩广场二楼。
经营者:张安生,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7年6月7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6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宁市城中区好友手机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余650元退还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