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091号原告:朱吉有,男,汉族。
住广东省饶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新江,广东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徽,广东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福裕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曾某1。
原告朱吉有与被告广州市福裕达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灯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日立案。
原告于20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吉有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吉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