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知民初43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市荷塘区佳佳洁具店,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中南建材市场E区39-40号。
经营者:马佳。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市荷塘区佳佳洁具店(经营者:马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株洲市荷塘区佳佳洁具店(经营者:马佳)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