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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青白江区宣皓嵘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民初8735号
案件名称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与成都市青白江区宣皓嵘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宣皓嵘五金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8735号 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马厂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张宁,总经理。

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宣皓嵘五金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正兴路**俊翔市场**门**。

投资人:王立敏。

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宣皓嵘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宣皓嵘五金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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