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391号之一原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园**酷派信息港****。
法定代表人:蒋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涛,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川。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悦,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舜,北京隆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通天达通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赛格科技园******div>法定代表人:杨裕平。
原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通天达通讯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21025××××.3)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审判长 陈 文 全审判员 骆 丽 莉审判员 钟 小 凯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颖欣(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