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914号原告:李永生,男,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军,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金源利生活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杨美村杨美路华美街**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T。
法定代表人:彭志强,总经理。
被告:深圳米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春华四季园41-1-17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M。
法定代表人:彭志强,总经理。
原告李永生与被告深圳金源利生活用品有限公司、深圳米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03061××××.9)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李永生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永生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生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永生负担。
原告李永生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2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