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豫民终193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常胜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恒,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子明,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利,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丁盛,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谷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华,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叶丽琴,女,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灵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华,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苏州杰佛理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周市镇康庄路****房法定代表人:叶枝茂,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华,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郑州(东)建材大世界昱顺灯饰商行。
经营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东建材****北厅**。
经营者:郑勇刚,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九灵,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领公司)、上诉人丁盛、叶丽琴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杰佛理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佛理公司)及一审被告郑州(东)建材大世界昱顺灯饰商行(经营者:郑勇刚)(以下简称郑州昱顺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民初9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通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子明、李秀利,上诉人丁盛与叶丽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华,被上诉人杰佛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建华,一审被告郑州昱顺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九灵,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通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五项,改判杰佛理公司、丁盛、叶丽琴赔偿通领公司损失600万元;
支付通领公司律师费50万元、公证费12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1、通领公司在一审中已提交证据证明杰佛理公司成立不到一年销售额就达到了1200万元,按照25%的利润计算,其非法获利就达300万元,从起诉至一审判决长达两年时间,其获利已超过600万元。
按照杰佛理公司年纳税170万元推算,其税前收益也超过600万元。
一审认定通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杰佛理公司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酌定赔偿50万元不当,应赔偿通领公司600万元。
2、因被诉侵权产品获利的主要账簿、资料由杰佛理公司持有,人民法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要求杰佛理公司进行举证,如杰佛理公司拒不提供,可根据权利人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获利。
但一审法院未责令杰佛理公司提供相关账簿、资料,在获利不明的情况下即确定赔偿数额,属适用法律错误。
另外,因杰佛理公司、丁盛、叶丽琴侵权主观故意明显、持续时间较长,获利巨大,给通领公司造成的损失较大,且通领公司为调查、制止侵权等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及购买侵权产品的花费均属于合理开支,应予以认定。
丁盛、叶丽琴辩称:通领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依据,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产品技术方案完全不同。
杰佛理公司自成立至今尚未开展任何实质性经营活动,纳税、报税都是零,正在办理注销手续。
杰佛理公司辩称:同意丁盛、叶丽琴的意见。
郑州昱顺商行述称:对通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认可,郑州昱顺商行不存在侵权。
丁盛、叶丽琴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通领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通领公司负担。
事实与理由:1、杰佛理公司的产品与通领公司专利号为ZL20091011××××.3“具有交叉回路的安全插座”权利要求1的主要技术特征存在明确区别。
前者的第一、第二导电块触块组件系由插套、两个五金插入片、插入片上的触点、插入片之间的复位弹簧组成,其工作原理系通过复位弹簧实现触块组件插入片上的触点与连接片上的触点接触与复位;
后者的所谓弹性导电接触块组件系由一个可以弹性变形的金属材料、金属材料上的触头组成,直接通过弹性材料的弹性变形实现触点连接与断开。
两者的工作原理完全不同。
且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公开了交叉回路的连接方式。
2、杰佛理公司的产品与通领公司ZL201110426072.9“插座”的权利要求1主要技术特征存在明显区别。
(1)ZL201110426072.9“插座”专利与ZL20091011××××.3“具有交叉回路的安全插座”专利实质上完全是同一种技术,仅存在权利要求书的表述不同。
(2)该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称的所谓第一、第二旋转组件(旋块)等同于ZL20091011××××.3专利中的第一、第二导电块触块组件。
(3)杰佛理公司产品的组成及工作原理如上述1;
通领公司的该专利系通过旋块的结构来旋转,并不需要弹簧。
(4)被诉侵权产品类似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3101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的对比文件2(CN101814669A)的技术方案。
3、丁盛、叶丽琴怀疑本案系通领公司与郑州昱顺商行恶意操纵的虚假诉讼。
杰佛理公司自成立至今虽对外进行了产品宣传,尚未正式投产,未与郑州昱顺商行进行任何商业往来。
4、一审法院仅根据所谓商业计划书、供应商信息调查登记表即认定杰佛理公司的经营规模等存在明显错误。
杰佛理公司为了对外宣传,存在过分夸大公司规模的可能,所谓商业计划书、供应商信息调查登记表中记录的信息基本完全错误。
一审法院应当根据工商年检资料、税务申报资料、社会保险缴纳资料等资料确定杰佛理公司的经营规模。
杰佛理公司处于歇业待注销状态。
5、一审法院判定丁盛、叶丽琴与杰佛理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涉案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均为杰佛理公司的法人行为,丁盛、叶丽琴仅为该公司的股东,其在展会上的展览行为系职务行为。
一审法院援引《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判令丁盛、叶丽琴与杰佛理公司共同赔偿通领公司50万元属适用法律错误。
6、通领公司没有提供其所受损失的证据,杰佛理公司也未实际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并获利,一审法院判决赔偿通领公司50万元明显过高。
7、一审法院判令杰佛理公司、丁盛、叶丽琴负担诉讼费50000元显失公平。
通领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杰佛理公司、丁盛、叶丽琴构成侵权事实清楚。
1、丁盛、叶丽琴称被诉侵权产品的弹性导电接触块组件与ZL20091011××××.3专利对应的弹性导电接触块组件的工作原理不同,但侵权比对的是技术特征而非技术原理;
且就该处不同,经一审法院庭审对比已经落入ZL20091011××××.3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当中。
至于ZL20091011××××.3专利“交叉连接回路”的新颖性问题,不是专利侵权审查的范围,且即便公开也仅是公开了ZL20091011××××.3专利的一个技术特征,而非完整的技术方案。
2、丁盛、叶丽琴所称的ZL20091011××××.3专利与ZL201110426072.9专利本质上系同一种技术与其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权无关。
ZL20091011××××.3专利与ZL201110426072.9专利均系发明专利且经专利无效程序实质审查后维持有效。
因此,两个专利在技术层面存在不同。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具有复位这一技术特征,而被诉侵权产品通过弹簧复位,落入ZL201110426072.9年专利的保护范围。
丁盛、叶丽琴截取已经公开技术方案中的某一技术特征抗辩其侵权行为不成立,违背专利侵权的基本比对规则。
3、本案不存在通领公司与昱顺商行相互串通的事实。
根据一审中提交的证据,杰佛理公司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广泛销售,作为商业贸易中转和集散地的郑州出现被诉侵权产品不足为奇。
4、一审判决杰佛理公司与丁盛、叶丽琴赔偿50万元与其实施的侵权行为及危害后果不相适应。
基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举证困难的现实性,通领公司通过正常渠道已经获取了杰佛理公司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规模及利润。
在本案诉讼期间,其仍在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且诉争专利系发明专利,本身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一审法院应当根据杰佛理公司、丁盛、叶丽琴自身提供的销售信息认定赔偿数额而不应当采用酌定方式予以确认。
5、丁盛、叶丽琴与杰佛理公司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丁盛、叶丽琴原系通领公司职员且为夫妻,丁盛在通领公司研发部门任职,对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了如指掌。
该二人在尚未从通领公司辞职时就成立了杰佛公司从事与通领公司相同的经营业务,通过网络宣传、销售等方式大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且丁盛以其岳父叶枝茂的名义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故一审认定丁盛、叶丽琴与杰佛理公司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并判令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6、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问题,因本案系侵犯发明专利权的案件,鉴于杰佛理公司、丁盛、叶丽琴实施侵权行为的隐蔽性以及通领公司维权成本较高,一审法院对诉讼费的分担比例符合当前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政策。
杰佛理公司述称:同丁盛、叶丽琴的意见。
郑州昱顺商行述称:对杰佛理公司及丁盛、叶丽琴的上诉理由认可,郑州昱顺商行没有和通领公司串通。
通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杰佛理公司、丁盛、叶丽琴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现有侵权产品、用于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侵权产品的包装等;
郑州昱顺商行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2、杰佛理公司、丁盛、叶丽琴、郑州昱顺商行赔偿通领公司损失600万元人民币及通领公司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70万元、公证费12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杰佛理公司、丁盛、叶丽琴、郑州昱顺商行共同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2月25日通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具有交叉回路的安全插座”的发明专利,2012年6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授权,专利号为ZL20091011××××.3,专利权人为通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2012年12月6日,该发明专利变更专利权人为上海通领电气有限公司,2013年9月27日,变更专利权人为上海通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2013年11月5日,变更专利权人为通领公司。
日期为2017年9月13日的该发明专利登记薄副本记载,该发明专利第9年度年费已缴纳。
本案中,通领公司主张保护的权利范围为该发明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即权利要求1。
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具有交叉回路的安全插座,其包括一壳体,其特征在于,在所述的壳体内部包括有:第一弹性导电接触块组件,其与零线相对应,其具有第一静触头;
在所述的第一弹性导电接触块组件的两侧分别设置有第一、第二动触片组件,每一所述的动触片组件分别具有一动触头,其中,所述第二动触片组件对应的动触头与火线接线端子对应;
第二弹性导电接触块组件,其与火线相对应,其具有第二静触头;
在所述的第二弹性导电接触块组件的两侧分别设置有第三、第四动触片组件,每一所述的动触片组件分别具有一动触头,其中,所述第四动触片组件的动触头与零线接线端子对应;
所述的第一动触片组件通过零线导电片与所述的第四动触片组件对应的动触头相连接;
所述的第二动触片组件通过火线导电片与所述的第三动触片组件对应的动触头相连接;
仅在所述的第一弹性导电接触块组件和第二弹性导电接触块组件同时发生弹性形变时,所述的第一弹性导电接触块组件和第二弹性导电接触块组件才与火线和零线接通。
2011年12月16日,通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插座”的发明专利。
在该专利实质审查阶段,申请人先后变更为上海通领电气有限公司、上海通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
2016年4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授权,专利号为ZL20111042××××.9,专利权人为通领公司。
2016年5月11日,通领公司缴纳专利年费1200元。
本案中,通领公司主张保护的权利保护范围为该发明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即权利要求1。
该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为:一种插座,其特征在于,所述插座是用于连接外部电器和电源的电气器件,所述插座具备:上盖,在所述上盖的表面上形成有多个插孔;
多个插入部,由金属构成,从所述插座的插入方向看时,分别与多个所述插孔重叠;
多个连接部,分别连接于所述电源的火线或零线上:以及底座,固定有所述插入部以及所述连接部;
仅在所述外部电器的插头的多个插片经由所述插孔而均插入到所述插入部之后,所述插入部与所述连接部电性接触,从而使所述外部电器与所述电源电连接;
所述多个插入部为第1插入部以及第2插入部;
所述多个连接部为第1连接部以及第2连接部;
所述第1连接部包括第1中间片和第1连接片;
所述第2连接部包括第2中间片和第2连接片;
所述第1连接片连接于所述火线上;
所述第2连接片连接于所述零线上;
在所述第1插入部和所述第1中间片上形成有彼此相对的一对第1触点;
在所述第1中间片和所述第1连接片上形成有彼此相对的一对第2触点;
在所述第2插入部和所述第2中间片上形成有彼此相对的一对第3触点;
在所述第2中间片和所述第2连接片上形成有彼此相对的一对第4触点;
所述一对第1触点由所述外部电器的插头的一个插片的插入而电性接触;
所述一对第2触点由所述外部电器的插头的另一个插片的插入而电性接触;
所述一对第3触点由所述另一个插片的插入而电性接触;
所述一对第4触点由所述一个插片的插入而电性接触;
所述第1插入部由所述一对第1触点的电性接触以及所述一对第2触点的电性接触而电连接于所述火线上;
所述第2插入部由所述一对第3触点的电性接触以及所述一对第4触点的电性接触而电连接于所述零线上;
所述插座还具备:第1旋转组件,包括第1旋转轴和悬挂于所述第1旋转轴的两端的第1旋块;
以及第2旋转组件,包括第2旋转轴和悬挂于所述第2旋转轴的两端的第2旋块;
所述第1旋转轴的一端的所述第1旋块通过所述一个插片的挤压而绕着所述第1旋转轴旋转,从而该第1旋块的下端推动位于所述第1中间片上的所述第1触点与位于所述第1插入部上的所述第1触点电性接触;
所述第1旋转轴的另一端的所述第1旋块通过所述另一个插片的挤压而绕着所述第1旋转轴旋转,从而该第1旋块的下端推动位于所述第1中间片上的所述第2触点与位于所述第1连接片上的所述第2触点电性接触;
所述第2旋转轴的一端的所述第2旋块通过所述一个插片的挤压而绕着所述第2旋转轴旋转,从而该第2旋块的下端推动位于所述第2中间片上的所述第4触点与位于所述第2连接片上的所述第4触点电性接触;
所述第2旋转轴的另一端的所述第2旋块通过所述另一个插片的挤压而绕着所述第2旋转轴旋转,从而该第2旋块的下端推动位于所述第2中间片上的所述第3触点与位于所述第2插入部上的所述第3触点电性接触;
所述第1旋转轴以及第2旋转轴支撑于所述底座上。
通领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后,2016年7月11日,叶丽琴就通领公司上述两项发明专利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请求宣告上述两项发明专利全部无效。
2016年12月24日、2016年12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分别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维持通领公司上述两项发明专利权有效。
2015年11月4日,通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岚向江苏省太仓市公证处(以下简称太仓市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同日,公证处公证员在对公证处电脑进行清洁性检查后,使用该公证处的电脑通过百度搜索“苏州杰佛理”进入相关网页,截屏后打印取得打印件。
对上述过程,太仓市公证处出具(2015)苏太证经内字第326号公证书予以确认。
公证书所附打印页面显示有“公司简介2014年07月09日,苏州杰佛理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受知识产权保护的高科技外向型民企,也是我国漏电保护产品出口美国市场的领军企业。
……公司是中国防触电安全插座管理领域的领导厂商。
……在全国主要中心城市拥有产品代理机构。
公司自主研发的系列产品和服务已被国内外多家网站广泛使用,在中国防触电安全插座市场的占有率名列前茅。
……拥有……许多重量级客户”;
“移动式防触电插座顺利下线2014年07月09日”等内容。
2016年2月29日,通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子明向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以下简称黄河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在公证处508室,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对公证处电脑、网线、打印机的连接情况及电脑清洁性进行了检查,通过公证处局域网接入互联网,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监督下,卢子明使用公证处的电脑通过百度搜索淘宝,出现“淘宝网——淘!
我喜欢”页面,使用淘宝账号登陆后,点击“店铺”,在搜索栏中输入“杰佛理电器”后,出现卖家名为“szgeoffrey”的店铺页面,在该店铺页面中点击“杰佛理国家专利防水防触电漏电保护4位3米接线板移动插板”,出现相应页面,点击页面中的“立即购买”菜单后,完成“提交订单”、“确认付款”等操作,显示相应页面。
对上述搜索显示的网页页面截屏粘贴到桌面新建空白Word文档后打印取得打印页面。
对上述过程,黄河公证处出具(2016)郑黄证经字第656号公证书予以确认,打印页面附于公证书后。
公证书记载公证书所附打印页面系卢子明在公证员和某人员监督下现场操作取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公证书所附点击“杰佛理国家专利防水防触电漏电保护4位3米接线板移动插板”后的打印页面显示有,价格¥180.00,(库存1000件)、杰佛理电器、掌柜:“szgeoffrey”等内容;
公证书所附“订单信息”页面显示有:卖家信息昵称:“szgeoffrey”,真实姓名:丁盛,订单编号:1668264181118370,付款时间2016-02-29,宝贝“杰佛理国家专利防水防触电漏电保护4位3米接线板移动插板”等内容。
2016年2月29日,通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子明向黄河公证处申请对杰佛理公司的网页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16年3月1日,在公证处508室,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对公证处电脑、网线、打印机的连接情况及电脑清洁性进行了检查,通过公证处局域网接入互联网,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监督下,卢子明使用公证处的电脑通过百度搜索“苏州杰佛理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出现相应页面,在该页面点击排名第一位的搜索结果:“苏州杰佛理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显示相应网页,在该页面分别点击“公司介绍”、“公司文化”、“新闻动态”、“产品中心”、“技术资料”、“在线留言”、“联系我们”等图标,显示相应页面,对上述页面予以打印取得页面打印件。
对上述过程,黄河公证处出具(2016)郑黄证经字第657号公证书予以确认,打印页面附于公证书后。
公证书记载公证书所附打印页面系卢子明在公证员和某人员监督下现场操作取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公证书所附点击“苏州杰佛理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后的打印页面内容显示:地:地址栏中的域名为“szgeoffrey”站备案号为苏I**备15045213号Copyright2015苏州杰佛理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简介”显示:“苏州杰佛理电器科技有限公司……构筑了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科研院校为依托,企业应用转化,集聚研发、制造、销售为一体的高端产业链,拥有国内著名产品品牌……在全国主要中心城市拥有产品代理机构。
公司自主研发的系列产品和服务已被国内外多家网站广泛使用,在中国防触电安全插座市场的占有率名列前茅。
……拥有……许多重量级客户”;
“公司文化”显示:“……集团创立于2014年……拥有插座、墙壁开关及智能家居三大核心产业,五大生产制造基地,员工700余人,2014年实现年度销售额超1亿元。
”;
“产品中心”展示了30余种各类型的开关插座;
“联系我们”显示:“苏州杰佛理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电话185××******,网址××,邮箱din×××@163.com”。
2016年2月29日,通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子明向黄河公证处申请对杰佛理公司的网站备案信息的查询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16年3月1日,在公证处508室,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对公证处电脑、网线、打印机的连接情况及电脑清洁性进行了检查,通过公证处局域网接入互联网,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监督下,卢子明使用公证处的电脑通过百度搜索“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备案系统查询”,出现相应页面;
在该页面中点击排名第二位的搜索结果:“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出现相应页面;
点击该页面左侧的“备案查询”中的“备案信息查询”图标,出现相应页面;
在“网站首页地址”一栏中输入××,输入验证码并点击“提交”图标,出现相应网页,对上述相关页面截图粘贴到桌面新建空白Word后打印取得打印件。
对上述过程,黄河公证处出具(2016)郑黄证经字第658号公证书予以确认,打印网页附于公证书后。
公证书记载公证书所附打印页面系卢子明在公证员和某人员监督下现场操作取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公证书所附网页打印件中显示有以下内容:“主办单位名称”:苏州杰佛理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苏I**备15045213号-1,“网站名称”:苏州杰佛理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网站首页网址”:××;
“审核时间”:2015-09-15。
2016年2月29日,通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子明向黄河公证处申请对QQ的查询资料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16年3月1日,在公证处508室,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对公证处电脑、网线、打印机的连接情况及电脑清洁性进行了检查,通过公证处局域网接入互联网,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监督下,卢子明使用公证处的电脑,点击“QQ”进入登陆界面,输入账号98×××05和密码后点击“登陆”,显示相应的界面;
在该页面中点击“查找”,显示相应的界面,点击“找群”,在搜索栏中输入“62308662,显示相应的页面;
在该页面中点击搜索,显示相应的页面;
在该界面中点击搜索出来的结果——“中国安全插座领导者”,显示相应的页面;
在该页面中点击位于界面中部的“群主/管理员”一栏中最左侧的图标,显示相应的界面,点击从左至右的图标,显示相应的页面。
对上述页面截图并粘贴到桌面新建的Word文档中并打印,取得打印页面。
对上述过程,黄河公证处出具(2016)郑黄证经字第659号公证书予以确认,打印页面附于公证书后。
公证书记载公证书所附打印页面系卢子明在公证员和某人员监督下现场操作取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公证书所附打印页面中显示:群成员252人;
本群创建于2008/5/21,全球首创的独家发明专利“不触电安全保护插座……”;
“有事打我电话:185××******(丁生)”;
“昵称:兴惠宏科技个人说明:通领科技防水、防漏电、防触电安全插座开关武汉总代理”;
“昵称:通领科技”等内容。
2016年2月29日,通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卢子明向黄河公证处申请对收到货物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16年3月4日,黄河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随同卢子明来到位于郑州市金水路与经四路交叉口东北角的“金源大厦”门前,卢子明从中通快递快递员手中接过货物并在快递详情单上签名并拍照。
随后物品运至黄河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将上述购买物品加贴封条,并签署标号:M0304,卢子明对购买物品进行了拍照,物品由卢子明保存。
同日,根据通领公司委托代理人卢子明的申请,在公证处508室,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对公证处电脑、网线、打印机的连接情况及电脑清洁性进行了检查,通过公证处局域网接入互联网,在公证处公证员及工作人员监督下,卢子明使用公证处的电脑点击360安全浏览器进入“淘宝网”账户登陆页面,分别输入账号“135********”和密码;
点击该页面中的“登陆”图标后,显示相应网页;
在该网页中点击“我的淘宝”图标中“已买到的宝贝”,显示相应网页;
在该页面中点击排名第二位的购买记录(订单号:1668264181118370)中的“确认收货”图标,显示相应的网页;
在该页面中输入支付密码后点击“确定”图标,出现相应网页。
对上述网页截图粘贴到桌面新建空白Word文档中并打印,取得打印页面。
对上述过程,黄河公证处出具(2016)郑黄证经字第660号公证书予以确认,打印页面附于公证书后。
公证书记载公证书所附打印页面系卢子明在公证员和某人员监督下现场操作取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照片十一张,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公证书所附照片显示,所购物品外包装箱粘贴的快递单显示,寄件人:叶丽琴;
始发地:江苏苏州;
联系电话:185××******。
公证书所附打印页面显示有:“订单号:1668264181118370;
支付宝交易号:2016022921001001980109198696;
卖家昵称:szgeoffrey;收货信息: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街道金水路与经四路交叉口金源大厦;
成交时间:2016-02-2918:01:16”。
2016年3月23日,通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纪红向黄河公证处申请对购买插座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同日下午,公证处公证员与工作人员随同李纪红来到位于郑州市郑汴路东建材灯饰批发基地,进入一家门头显示为“施耐德电气”的商店(B座北厅252号)。
李纪红在该店购买了插座六个,共支付货款人民币壹仟零捌拾元,该店工作人员为其出具《销货清单》(0008106)一张并附送名片两张。
期间,李纪红使用其手机对该店内外的部分内容进行了拍照,离开该店后又对该店面进行拍照。
所购物品带至公证处后进行了密封,密封后进行了拍照。
对上述过程,黄河公证处出具(2016)郑黄证经字第3137号公证书予以确认,所购物品通领公司于诉讼中提交法庭。
公证书所附销货清单中加盖有“郑州(东)建材大世界昱顺灯饰商行财务专用章”。
公证书所附照片中显示有郑州昱顺商行的营业执照。
因通领公司申请证据保全,一审法院依法作出(2016)豫01民初947号民事裁定书进行证据保全。
2016年6月28日,一审法院在上海市浦东新区花木路1378号浦东嘉里中心一楼会展中心,正在参加展会、横幅显示“苏州杰佛理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名称的展位,对相关产品等进行了证据保全,该展位悬挂有杰佛理公司的营业执照,一审法院现场取得插座六种(各一个)及地插一个,同时取得产品宣传册一本、产品报价单三张、丁盛、叶丽琴的名片各一张。
丁盛、叶丽琴在场,叶丽琴在保全实物清单中签字。
上述插座外包装标注有“苏州杰佛理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名称,并使用有“GEOFFREY杰佛理”标识。
地。
地插使用有“GEOFFREY”标识品宣传册中显示有杰佛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产品报价单其中两张背面印制有合同条款,落款处加盖有“苏州杰佛理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
丁盛名片中显示“手机:185××××****”,叶丽琴名片中显示“手机:185××××****”。
一审法院当庭拆封(2016)郑黄证经字第660号公证书所附公证封存的实物,封存外包装箱内有封面显示为“杰佛理”的宣传册一本及插板一个。
产品宣传册封面正面显示有“GEOFFREY杰佛理”字样,封皮背面显示有“GEOFFREY杰佛理?”及“××”字样,产品宣传册中显示有杰佛理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与一审法院证据保全取得的产品宣传册相同。
插板包装及产品均使用有“GEOFFREY杰佛理?”标识,并标注“苏州杰佛理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包装显示有“网址:××”,产品标注型号为GE-104”。
当庭拆封(2016)郑黄证经字第3137号公证书所附公证封存的实物,共计插板六个,包装使用有“GEOFFREY杰佛理?”标识,并标注“苏州杰佛理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标签显示型号均为“GE-101”。
一审诉讼中杰佛理公司、丁盛、叶丽琴认可通领公司提交的其他公证保全的产品,及通领公司申请法院保全的插座产品的技术特征与(2016)郑黄证经字第660号公证书所附公证封存实物的技术特征一致,并同意以(2016)郑黄证经字第660号公证书所附公证封存插座产品与通领公司涉案发明专利进行技术特征比对,确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犯通领公司涉案发明专利权。
经一审拆开(2016)郑黄证经字第660号公证书所附公证封存插座产品,该插座产品显示的技术特征如下:一种具有交叉回路的安全插座,包括一壳体,壳体底座由中壳和底座两部分组成;
底座内部设置卡槽;
在壳体内部包括有:第一弹性导电接触块组件,与零线相对应,具有第一静触头;
在该第一弹性导电接触块组件的两侧分别设置有第一、第二动触片组件,每一动触片组件分别具有一动触头;
第二动触片组件对应的动触头与火线接线端子对应;
第二弹性导电接触块组件,与火线相对应,具有第二静触头;
第二弹性导电接触块组件的两侧分别设置有第三、第四动触片组件,每一所述的动触片组件分别具有一动触头;
其中第四动触片组件的动触头与零线接线端子对应;
第一动触片组件通过零线导电片与第四动触片组件对应的动触头相连接;
第二动触片组件通过火线导电片与第三动触片组件对应的动触头相连接;
连接片侧开有槽接线;
仅在第一弹性导电接触块组件和第二弹性导电接触块组件同时发生弹性形变时,第一弹性导电接触块组件和第二弹性导电接触块组件才与火线和零线接通。
该产品同时还存在如下技术特征:是一种用于连接外部电器和电源的电器器件,具备:上盖;
内置卡槽;
上盖的表面上形成有多个插孔;
中壳;
中壳内置两个绝缘挡片;
多个插入部,由金属构成,包括插套、两个插入片、一个弹簧;
从所述插座的插入方向看时,分别与多个所述插孔重叠;
多个连接部,分别连接于所述电源的火线或零线上:以及底座,固定有所述插入部以及所述连接部;
底座包括中壳和底座;
仅在所述外部电器的插头的多个插片经由所述插孔而均插入到所述插入部之后,所述插入部与所述连接部电性接触,从而使所述外部电器与所述电源电连接。
所述多个插入部为第1插入部以及第2插入部,所述多个连接部为第1连接部以及第2连接部;
所述第1连接部包括第1中间片和第1连接片,构造为规则的四边折弯形,中间有两孔位固定,侧边开槽接线;
所述第2连接部包括第2中间片和第2连接片;
所述第1连接片连接于所述火线上,所述第2连接片连接于所述零线上;
在所述第1插入部和所述第1中间片上形成有彼此相对的一对第1触点,在所述第1中间片和所述第1连接片上形成有彼此相对的第2触点,在所述第2插入部和所述第2中间片上形成有彼此相对的一对第3触点,在所述第2中间片和所述第2连接片上形成有彼此相对的一对第4触点;
所述一对第1触点由所述外部电器的一个插片的插入而电性接触,所述一对第2触点由所述外部电器的插头的另一个插片的插入而电性接触,所述一对第3触点由所述另一个插片的插入而电性接触,所述一对第4触点由所述一个插片插入而电性接触,所述第1插入部由所述一对第1触点的电性接触以及所述一对第2触点的电性接触而电连接于所述火线上,所述第2插入部由所述一对第3触点的电性接触以及所述一对第4触点的电性接触而电连接于所述零线上;
所述插座还具备:第1旋转组件,包括第1旋转轴和悬挂于所述第1旋转轴的两端的第1旋块;
以及第2旋转组件,包括第2旋转轴和悬挂于所述第2旋转轴的两端的第2旋块;
所述第1旋转轴的一端的所述第1旋块通过所述一个插片的挤压而绕着所述第1旋转轴旋转,从而该第1旋块的下端推动位于所述第1中间片上的所述第1触点与位于所述第1插入部上的所述第1触点电性接触;
所述第1旋转轴的另一端的所述第1旋块通过所述另一个插片的挤压而绕着所述第1旋转轴旋转,从而该第1旋块的下端推动位于所述第1中间片上的所述第2触点与位于所述第1连接片上的所述第2触点电性接触;
所述第2旋转轴的一端的所述第2旋块通过所述一个插片的挤压而绕着所述第2旋转轴旋转,从而该第2旋块的下端推动位于所述第2中间片上的所述第4触点与位于所述第2连接片上的所述第4触点电性接触;
所述第2旋转轴的另一端的所述第2旋块通过所述另一个插片的挤压而绕着所述第2旋转轴旋转,从而该第2旋块的下端推动位于所述第2中间片上的所述第3触点与位于所述第2插入部上的所述第3触点电性接触;
所述第1旋转轴以及第2旋转轴支撑于所述底座上。
通领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分别与通领公司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相同,侵犯了通领公司的涉案发明专利权。
关于通领公司ZL20091011××××.3“具有交叉回路的安全插座”的发明专利,杰佛理公司等抗辩,将杰佛理公司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通领公司该发明专利进行比对,两者在壳体、动触片组件、接线端子、弹性导电接触块组件的构造特征及原理方面均不同,具体有以下不同:壳体部分:1、前者底座由中壳和底座两部分组成,工艺和性能更稳定;
后者由单个塑胶件形成底部。
2、前者上盖孔的形状及位置,国标GB2099.1和GB1003均有规定,内置卡槽;
后者上盖孔的形状及位置,美国UL有规定,外置卡勾,有接地孔。
第一、第二弹性导电接触块组件:3、前者每个设置两个五金插入片,在五金插入片的外表面设置触点,表面突起镀银,在外部插销插入插入部时,因外力挤压插入片上的触点与连接部接触;
后者插入部没有设置插入片。
4、前者插入组件内设复位弹簧,安装于两个插入片上端,通过弹簧进行插入部五金件的复位,外部插销插入时挤压拉伸弹簧,在外部插销拔出时,通过弹簧复位;
后者插入部没有设置复位弹簧。
5、前者一个由多个部件构成的组合体形成插入部,包括插套、两个插入片、一个弹簧;
后者仅由两个能够弹性变形的五金件形成导电接触块组件,触点设置在该五金件一侧。
接线端子组件部分,6、前者是从连接片侧边开槽接线,从侧边开槽接线可以防止插座溅水时触电;
后者接线端子组件通过螺丝,方螺母,五金片组合接线。
第一、第三动触片组件部分,7、前者是通过中壳上的绿色挡片的塑性变形和连接部五金连接片的弹性变形复位;
后者是插头插入弹性导电接触块组件的插套,推动动触片组件的活动块,活动块组件上的弹片的银点与弹性导电接触性组件上的五金片的银点接触。
8、前者复位机构:绿色挡片,连接部五金片;
后者复位组件由支架,复位弹簧,短转轴等部件组成。
此外,两者原理不同。
关于通领公司ZL20111042××××.9“插座”的发明专利,杰佛理公司等抗辩,将杰佛理公司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通领公司该发明专利比对,两者在上盖、插入部、连接部、底座及原理部分均不同,具体有以下不同:上盖部分,1、前者上盖孔的形状及位置,国标GB2099.1和GB1003都有规定,内置卡槽;
后者上盖孔的形状及位置,国标GB2099.1和GB1002都有规定,外置卡勾。
插入部,2、前者中壳有两个绝缘挡片能有效防止触电;
后者用陶瓷旋块做绝缘,中间穿根棒,易损坏。
3、前者每个设置两个五金插入片,在五金插入片的外表设置触点,表面突起镀银,在外部插销插入插入部时,因外力挤压插入片上的触点与连接部接触;
后者插入部没有设置插入片。
4、前者插入部组件内设复位弹簧,安装于两个插入片上端,通过弹簧进行插入部五金件的复位,在外部插销插入时挤压拉伸弹簧,在外部插销拔出时,通过弹簧复位;
后者插入部没有设置复位弹簧。
5、前者是一个由多个部件构成的组合体形成插入部,包括:插套、两个插入片、一个弹簧;
后者仅由单个能够弹性变形的五金件形成插入部,触点设置在该五金件两侧。
连接部,6、前者从连接片侧边开槽接线,从侧边开槽接线可以防止插座溅水时触电;
后者从连接片的底部顶端开槽接线。
7、前者构造非U形,是规则的四边折弯形,每个连接片上的两个触点成对角形,不在同一平面上,四边折弯可以有效防止两根连接片接触短路,连接片中间有2个孔位固定,孔位设置有效固定连接片,中间有卡位;
后者连接片构造为U形,每个连接片上的两个触点位于同一方向,且在同一平面上平行,连接片未设置孔位固定。
底座部分,8、后者底座包括,由中壳和底座两部分组成,工艺和性能更稳定;
后者由单个塑胶件形成底部。
此外两者原理不同。
2013年7月3日,丁盛与通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及《劳动合同书附件》各一份,合同及附件约定丁盛在通领公司技术研发部从事高级工程师工作,期限自2013年7月3日至2016年7月2日。
同日,丁盛向通领公司出具《保密责任保证书》一份,保证书载明,其本人在任职期间从工作上不时接触或获知公司或第三者的保密资料并确知该保密资料属于拥有人或披露人的财产并受知识产权保护,其本人未获得任何有关该保密资料知识产权权益或使用权。
……如违反保证及承诺,其本人完全同意被公司即时无偿解雇并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赔偿拥有人及披露人(视情况而定)因此而蒙受的经济损失。
丁盛签字的员工登记表显示,其配偶为叶丽琴。
2015年8月18日,丁盛向通领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后离职。
2014年5月26日,叶丽琴与通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叶丽琴在通领公司从事采购工作,期限自2014年5月26日起至2017年5月25日。
同日叶丽琴向通领公司出具《员工承诺书》,保证对工作过程中知晓的通领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如有违反其负有赔偿公司损害及泄密的刑事责任,且公司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2015年10月28日,叶丽琴向通领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后离职。
杰佛理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杰佛理公司设立于2015年7月16日,经营期限自2015年7月16日至2035年7月15日,注册资本200万元,经营范围:电器产品,电控系统的研发、设计、销售;
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电力设备、电子元器件、机电设备、机械设备、金属模具、五金配件、电气设备、自动化设备、环保设备的技术研发、设计、组装、加工、销售;
代理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股东(××)为丁盛、叶丽琴,法定代表人叶枝茂。
杰佛理公司工商登记备案材料中留存有叶枝茂和叶丽琴的身份证,身份证显示叶枝茂和叶丽琴的住址相同。
杰佛理公司对外出具的供应商信息调查表记载:杰佛理公司人数277人,年营业额1200万元,年缴税170万元,厂长叶丽琴,手机185××××****,公司网址××,联系人丁盛,邮箱din×××@163.com,手机185××××****,苏州代理商月销售额50万,河南代理商月销售额40万,福建代理商月销售额60万,云南代理商月销售额50万,杰佛理公司承诺上述信息全部属实。
该供应商信息调查表中加盖有杰佛理公司的印章。
一审诉讼中杰佛理公司称该调查表中的信息均不真实,对调查表中杰佛理公司的印章未提出异议。
一审法院另查明:1、通领公司支付公证费12000元。
2、杰佛理公司等提供的申请号为201520609618.8“一种安全插座”的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为2015年8月1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5年12月2日。
3.杰佛理公司等提供的公开号为CN1812209A的“插座的安全回路装置”的专利公开文本为“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
一审法院认为,通领公司依法获得ZL20091011××××.3“具有交叉回路的安全插座”和ZL20111042××××.9“插座”发明专利,并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按时交纳了年费,其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本案中,通领公司认为杰佛理公司、丁盛、叶丽琴及郑州昱顺商行制造、销售的产品同时侵犯了其涉案两项发明专利权,故通领公司在本案中同时主张其涉案两项发明专利权并无不当。
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犯通领公司“具有交叉回路的安全插座”和“插座”发明专利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将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通领公司涉案“具有交叉回路的安全插座”及“插座”发明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1进行对比,前者采用的技术特征分别与后者记载的相应的技术特征相同,被诉侵权产品所体现的技术特征已全面覆盖了涉案专利技术特征,属于侵犯通领公司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产品。
杰佛理公司等抗辩其产品具有专利权,但其提供的申请号为201520609618.8“一种安全插座”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晚于通领公司涉案专利的申请日;
其提供的公开号为CN1812209A的“插座的安全回路装置”仅是专利申请公开文本,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技术已被授予专利权,因此其依据该两份证据作出的抗辩意见不影响对其涉案产品是否侵权作出认定,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杰佛理公司等抗辩杰佛理公司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通领公司涉案发明专利的不同,一审法院认为,就涉案ZL20091011××××.3“具有交叉回路的安全插座”发明专利而言,杰佛理公司等所抗辩的不同技术特征1、2、4、6、7、8主要涉及底座、上盖孔的形状和位置、接线端子组件和复位机构的组成。
该部分技术特征不属于通领公司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杰佛理公司等的该抗辩不影响对是否侵权作出认定。
杰佛理公司等所抗辩的不同技术特征3、5所对应的是通领公司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弹性导电块组件和第二弹性导电块组件的技术特征,杰佛理公司等的抗辩仅是基于其对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的表述不同,并非是技术特征层面的不同。
同时,杰佛理公司等抗辩的不同技术特征系建立在对通领公司所生产的某一产品体现的技术特征基础之上,并非是对通领公司所主张的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设定的专利权技术特征的比对,故对杰佛理公司等的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就涉案ZL20111042××××.9“插座”发明专利而言,杰佛理公司等所抗辩的不同技术特征1、4、6、7、8主要涉及上盖孔的内置卡槽设计、复位弹簧、连接片侧边的开槽线设计、连接片的四边折弯型设计和底座的构成。
该部分技术特征不属于通领公司主张的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其该抗辩不影响对是否侵权作出认定。
杰佛理公司等所抗辩的不同技术特征2、3、5分别对应该涉案专利要求1中的“旋块”、“插入部和中间片上所形成的彼此对应的触点”、“插入部”的技术特征,均分别与通领公司该涉案专利相应的技术特征相同,同时,杰佛理公司等的前述抗辩仅是基于其对被诉侵权产品技术特征的表述不同,并非是技术特征层面的不同。
此外,杰佛理公司等抗辩的不同技术特征系建立在对通领公司的某一产品的技术特征基础之上,并非是对通领公司所主张的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设定的专利权技术特征比对,故对其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杰佛理公司、丁盛、叶丽琴、郑州昱顺商行的侵权行为及民事责任问题。
涉案侵权产品标注有杰佛理公司的企业名称及“GEOFFREY杰佛理?”标识,且杰佛理公司已在展会上展出、推销涉案侵权产品,据此可以认定涉案侵权产品系杰佛理公司生产,其行为侵犯了通领公司的涉案发明专利权。
杰佛理公司抗辩其未生产涉案侵权产品的主张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丁盛、叶丽琴系夫妻,均曾在通领公司工作,丁盛在通领公司技术研发部担任高级工程师,叶丽琴在通领公司从事采购工作,丁盛、叶丽琴在未与通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即共同发起设立杰佛理公司并成为股东(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杰佛理公司的股东只有丁盛、叶丽琴二人),经营侵害通领公司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产品,通过杰佛理公司网站宣传杰佛理公司是中国防触电安全插座管理领域的领导厂商、漏电保护产品出口美国市场的领军企业,通过网络及展会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主观故意明显,应与杰佛理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通领公司要求杰佛理公司停止侵权,要求杰佛理公司、丁盛、叶丽琴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备案系统查询,网址为××的网站主办单位为杰佛理公司,备案号15045213,该网站中显示杰佛理公司的联系电话与一审法院在展会保全的丁盛名片中丁盛的手机号相同;
通领公司通过szgeoffrey网店购买涉案侵权产品,发货寄件人显示为叶丽琴,联系电话与一审法院在展会保全的叶丽琴名片中叶丽琴的手机号相同,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杰佛理公司等抗辩杰佛理公司未创办15045213号网站,未使用名称为szgeoffrey网店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黄河公证处(2016)郑黄证经字第3137号公证书记载的事实证明,郑州昱顺商行销售了涉案侵权产品,郑州昱顺商行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涉案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杰佛理公司亦抗辩其不知道郑州昱顺商行,故通领公司要求郑州昱顺商行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因通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杰佛理公司仍有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包装,其要求杰佛理公司、当时、叶丽琴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模具、包装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通领公司支付的公证费12000元,系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予以支持。
因通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杰佛理公司等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综合考虑通领公司涉案专利的类型、杰佛理公司等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规模、主观故意等因素,酌定杰佛理公司、丁盛、叶丽琴的赔偿数额为50万元,郑州昱顺商行的赔偿数额为2万元。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一、杰佛理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通领公司专利号为ZL20091011××××.3“具有交叉回路的安全插座”和专利号为ZL20111042××××.9“插座”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二、郑州昱顺商行(经营者:郑勇刚)立即停止销售侵害通领公司专利号为ZL20091011××××.3“具有交叉回路的安全插座”和专利号为ZL20111042××××.9“插座”发明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
三、杰佛理公司、丁盛、叶丽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通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000元;
四、郑州昱顺商行(经营者:郑勇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通领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000元;
五、驳回通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84元,由通领公司负担8784元,杰佛理公司、丁盛、叶丽琴负担50000元。
根据各方当事人上诉、答辩、陈述情况,并征询当事人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害了通领公司涉案发明专利权,如构成侵权,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二审庭审中,丁盛、叶丽琴提供了从网上打印的杰佛理公司2015、2016、2017年的企业年度报告书、2016-2018年的资产负债表及利润表,拟证明杰佛理公司没有进行实质性的经营活动,一审中通领公司提交的杰佛理公司的商业计划书等可能是为宣传需要作出的,资产数额是虚假的。
通领公司质证称上述证据不是新证据,对其真实性和关联性不认可,称该证据与一审中的证据相矛盾。
本院认为: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害了通领公司的涉案发明专利权问题。
针对涉案ZL20091011××××.3“具有交叉回路的安全插座”发明专利,丁盛、叶丽琴上诉认为杰佛理公司的产品与涉案ZL20091011××××.3“具有交叉回路的安全插座”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主要技术特征存在明确区别。
其主要理由是:1、被诉侵权产品的第一、第二导电接触块组件系由插套、两个五金插入片、插入片上的触点、插入片之间的复位弹簧组成,其工作原理系通过复位弹簧实现触块组件插入片上的触点与连接片上的触点接触与复位,从而实现触点的连接与断开。
2、涉案ZL20091011××××.3“具有交叉回路的安全插座”发明专利本质上无新颖性,公开号为CN1812209A的发明专利已经公开了交叉回路的连接方式。
对此,本院认为,涉案ZL20091011××××.3“具有交叉回路的安全插座”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划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中,并未对第一、第二弹性导电接触块组件的内部结构做出进一步限定,而丁盛、叶丽琴亦认可被诉侵权产品中含有第一、第二导电接触块组件,仅是强调第一、第二导电接触组件的内部结构特征。
基于专利侵权的“全面覆盖原则”,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该项或几项技术特征已经全面覆盖了涉案专利ZL20091011××××.3“具有交叉回路的安全插座”发明专利与之对应的技术特征。
另外,虽然丁盛、叶丽琴使用了“第一、第二导电接触块组件”的概念,以示与涉案ZL20091011××××.3“具有交叉回路的安全插座”发明专利所使用的“第一、第二弹性导电接触块组件”的区别,但是从其对被诉侵权产品第一、第二导电接触块组件内部结构的进一步限定来看,其中的复位弹簧结构使该导电接触块组件具备了弹性特征。
而涉案ZL20091011××××.3“具有交叉回路的安全插座”发明专利与之对应的技术特征因使用了弹性形变材料,所以同样具有弹性形变的特征。
二者均可实现外部插片插入或拔出时,接触点的连接与断开,在整体技术方案上实现原理相同。
因此,丁盛、叶丽琴虽然使用了“第一、第二导电接触块组件”的表述,但是其与涉案ZL20091011××××.3“具有交叉回路的安全插座”发明专利所使用的“第一、第二弹性导电接触块组件”在原理上并无本质不同,仅是表述不同而已。
关于ZL20091011××××.3“具有交叉回路的安全插座”发明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是否现有技术问题。
关于发明专利的新颖性问题,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就该项发明专利的新颖性做出有效认定。
就涉案ZL20111042××××.9“插座”发明专利,丁盛、叶丽琴认为杰佛理公司的产品与该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1主要技术特征存在明确区别。
其主要理由为:1、ZL20111042××××.9“插座”发明专利与ZL20091011××××.3“具有交叉回路的安全插座”发明专利实质上系同一种技术,仅存在权利要求书的表述不同。
2、ZL20111042××××.9“插座”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称的第一、第二旋转组件(旋块)等同于ZL20091011××××.3“具有交叉回路的安全插座”发明专利中的第一、第二导电接触块组件。
3、被诉侵权产品的第一、第二导电块触块组件系由插套、两个五金插入片、插入片上的触点、插入片之间的复位弹簧组成,其工作原理系通过复位弹簧实现触块组件插入片上的触点与连接片上的触点接触与复位;
ZL20111042××××.9“插座”发明专利系通过旋块的结构旋转,并不需要弹簧。
4、被诉侵权产品结构类似国家知识产权局在3101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的对比文件2(CN101814669A)的技术方案。
对丁盛、叶丽琴第一、第二点上诉理由。
该两点上诉理由本质上系丁盛、叶丽琴对通领公司所持有并在本案中据以主张权利的两项发明专利权是否应当获得授权的否认,丁盛、叶丽琴对涉案两项专利权的否认应当通过专利无效复审程序解决,且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对涉案两项专利权做出了维持有效的决定,故上诉人丁盛、叶丽琴的该两项上诉理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涉案专利中的旋转结构虽然不需要弹簧,但是由于其中间片系弹性材料制作,在受到外力挤压时可发生弹性形变,同样实现中间片上的触点与连接片(或插入部)上的触点接触与复位的目的。
因此,二者虽表述不同,但工作原理等同。
丁盛、叶丽琴所援引的CN101814669A的发明专利申请所公布的技术方案,系ZL20091011××××.3“具有交叉回路的安全插座”发明专利在申请阶段所公布的技术方案。
其本质依然是想通过ZL20091011××××.3“具有交叉回路的安全插座”发明专利来否定通领公司所持有的ZL20111042××××.9“插座”发明专利权的效力,而涉及两个已经被授权专利权之间的关系问题,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且上诉人丁盛、叶丽琴的该项理由在ZL20111042××××.9“插座”发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程序中已经提出,但未被采纳。
专利复审委员会已作出了ZL20111042××××.9“插座”发明专利权有效的认定。
故关于丁盛、叶丽琴的该上诉理由及其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类似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3101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的对比文件2(CN101814669A)的技术方案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通领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是正确的。
关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
被诉侵权产品系杰佛理公司在展会上展出、推销,系杰佛理公司生产。
丁盛、叶丽琴系夫妻,二人原均在通领公司任职,丁盛在通领公司技术研发部担任高级工程师,叶丽琴在通领公司从事采购工作,二人在未与通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即共同发起设立杰佛理公司并成为股东(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杰佛理公司的股东只有丁盛、叶丽琴二人),经营侵害通领公司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产品,通过网络及展会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主观故意明显,一审法院判令其与杰佛理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问题。
杰佛理公司称为了对外宣传,不可避免的会存在夸大公司规模的可能。
在无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并未按照杰佛理公司对外宣传的商业计划书、供应商信息调查登记表中记录的信息认定杰佛理公司的经营规模。
因杰佛理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资料确定杰佛理公司的经营规模及销售数额,通领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杰佛理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通领公司涉案专利的类型、杰佛理公司等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经营规模、主观故意等因素,酌定杰佛理公司、丁盛、叶丽琴的赔偿数额为50万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丁盛、叶丽琴上诉称通领公司与郑州昱顺商行存在恶意串通的嫌疑,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且公证书证明了从郑州昱顺商行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过程,故丁盛、叶丽琴称通领公司与郑州昱顺商行恶意串通的理由,与查明事实不符。
关于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
诉讼费用的承担是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具体数额,本案是侵害发明专利权案件,鉴于通领公司取证困难及丁盛、叶丽琴构成专利侵权,主观恶意较大等因素,一审法院确定杰佛理公司、丁盛、叶丽琴负担50000元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通领公司、杰佛理公司、丁盛、叶丽琴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784元,由江苏通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392元,丁盛、叶丽琴负担2939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