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587号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红棉二路乐清小区**402。
法定代表人:李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水宝,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佰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共联社区古屋邨**11巷广华大厦**A1。
法定代表人:刘庆辉,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佰惠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系专利号为ZL201520707444.9、名称为“带有安全锤的车载充电器”的实用新型专利。
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深圳创峰知识产权顾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