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1330号之二 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逍文一西路********-3。
法定代表人:吴作光,艺术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中,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娜,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创美家居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刚。
被告:玉环县大众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
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楚门镇吴家村iv style="font-size: 15pt; font-family: 宋体; margin: 0.5pt 0cm; 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法定代表人:潘招伟。
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创美家居有限公司、玉环县大众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12月30日,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杭州熙拓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