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323民初2015号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古园一区29楼4层F1-1。
法定代表人:史燕来,董事长。
被告:淄博高新区红黄蓝少儿美术培训学校,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与明清街路口北15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吕栋,总经理。
原告北京红黄蓝儿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淄博高新区红黄蓝少儿美术培训学校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接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预交相应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