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99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
被告:深圳市金顺和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上芬社区东龙新村****204/div>法定代表人:李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金顺和电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
因原告、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9年7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