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2民初1106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65。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华,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虎门陈良启眼镜店。
住所地。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大宁社区宁馨中路**iv>经营者:陈良启,男,汉族,1993年3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虎门陈良启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被告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前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虎门陈良启眼镜店的起诉。
根据国务院令481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