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11民初4755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叶茹,福建自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云聪五金工具经营部,住所地无锡市金桥商贸城******。
经营者:李林增。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云聪五金工具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